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0 |
課程簡介與人權新聞討論
本週請同學思索各種與人權相關的新聞事件,並想想看誰的權利受到傷害?甚麼權利受到了侵害?誰對權利的侵害負有責任? |
第2週 |
9/17 |
什麼是人權?
本週希望同學思考的主題為:甚麼是人權?尤其應注意的是,您認為人權的本質,必須成為一種法律上承認的權利?或是上天所賦予我們的權利?還是人類面對壓迫不斷追求解放的過程?抑或是不斷論述的過程呢? |
第3週 |
9/24 |
本週希望同學思考究竟國際法在促進國內人權的落實上,具有甚麼功能?您尤其應注意到,國際法大部分都是在規範國家與國家間的關係。即便到了二次戰後,國際法出現許多跨(超)國家關係,主要規範的也都是超越國界的關係。但是,國際人權法所規範者,是國家內部的管轄事務,其他國家是否具有監督另一國家執行的誘因呢?國際人權法到底發揮了甚麼功能呢? |
第4週 |
10/01 |
本週同學要思考的問題,與第三週中所提到的人權普世模型,具有一定程度的緊張關係。具體而言,如果我們接受人權具有普世價值的話,是否反而會扼殺了人權的其中一個核心價值:多元?例如,當各國均肯認宗教自由時,卻對宗教自由的內涵有不同的解釋。例如:有的國家禁止,但有的國家卻是要求伊斯蘭女性在公立學校中穿戴頭巾,是否違反宗教自由?強調普世的國際人權,是否與不同的解釋相容呢? |
第5週 |
10/08 |
雖然自由主義者對人權普世性,對文化多元性的一套論述,但是,其他非自由主義的理論,又是如何看待人權普世性的主張呢?尤其在草擬1993年的維也納人權宣言時,曾經對價值的普遍性與相對性有激烈的辯論。在此背景脈絡下,李光耀曾經提出所謂的「亞洲價值」,以說明亞洲是以集體/社會責任為核心價值,與西方以個人和自由主義的價值不同。 |
第6週 |
10/15 |
2009年我國開始施行聯合國兩公約後,兩公約逐漸成為各公民社會團體的主要行動論述依據。然而,各公民社會團體也發現一般人民對兩公約的認識有限,因此開始培育兩公約種子教官。學校或課堂作為公民社會源源不斷的力量來源,更應該對兩公約以至於聯合國人權條約體系,以及相關監督機制有相當程度的認識。本週與下週的課程,將以兩公約之介紹為課程核心,以便能讓同學對聯合國相關的人權體系條約之原則,有比較深入的認識。本週將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主要介紹對象,尤其希望同學能深入思考的問題是:酷刑。到底甚麼是構成酷刑的要素?如果憲法不是一部人民的自殺契約(suicide compact),是否表示國家在某些緊急狀態下,可以動用酷刑呢? |
第7週 |
10/22 |
上週主題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為主題,本週則進入經濟社會文權利國際公約。傳統上認為公民政治與經社文權兩公約的不同,在於前者不需要太多的施行成本,但要落實後者則需要更多的社會成本。因此公民政治權必須立即落實,但經社文權利必須是在利用最大社會資源的前提下,逐步地加以落實即可。請同學重新思考這樣區分的意義是甚麼?Jack Donnelly會如何回應這樣的區別呢?如果經社文權利無法立即落實,是不是表示人民的經社文權受到侵害時,就無法直接請求法院救濟呢? |
第8週 |
10/29 |
本週與下週要讓同學思考的大問題是:全球人權體系與區域人權體系分別存在的功能是甚麼?既然有聯合國的人權監督機制,為什麼還要設立區域的人權監督機制呢?將國家那如全球人權監督體制,與區域人權監督體制的考量又有甚麼不同呢?本週將以歐洲人權體系為主要討論範圍,建議你在思索相關問題的時候,回想一下第四週的案例,看看它有沒有給你任何的啟示呢? |
第9週 |
11/05 |
繼上週的歐洲人權體系後,本週將繼續進行到美洲人權體系,並請你比較美洲人權委員會與歐洲區域人權體系在歷史、法律、與組織功能上有甚麼異同呢? |
第10週 |
11/12 |
本週希望同學思考的是,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與正義原則的思想實驗,是否可能超越國界呢?當我們看到另外一個國度的人們,無法享有足夠的糧食、醫藥、住居地時,在道德上我們有沒有義務幫助它們?即便在道德上有這樣的義務,你有沒有甚麼創新的制度設計和具體政策工具呢? |
第11週 |
11/19 |
「每個人都有人權」,這是所有人權公約最核心的理念。但是,當我們不在自己的國家時,「每個人都有人權」的這句命題在規範上,與現實上是否還成立呢?面對一個到我們的國家工作的外國人或移民,為什麼我們要把重要的社會資源也分配給「他們」呢? |
第12週 |
11/26 |
本週希望各位同學思考國家與人權保護的角色再定位問題。古典的人權觀認為人權僅具有消極的抵禦性質,公/私、或國家/市場存在截然二分的界線。但是,自從19世紀中後葉,歐洲興起了所謂「第二代」人權的概念後,那種截然二分的界線已逐漸模糊,發現國家也可以具有積極保障與促進人權的功能。相反地,私領域/市場是另一個侵害人權的主要來源;因此,國際組織與學者開始主張,企業也負有保護個人在市場中的義務。但是,以追求利潤為主的企業,與保護個人權利要求是否或如何保持相容呢? |
第13週 |
12/03 |
國際社會一般均認為,政府、公部門、私部門三者的均衡,是落實國際人權不可或缺的一環。這種均衡不僅指一國之內的均衡,也包含國際市民社會的相互合作。在國際市民社會的場域中,跨國的人權非政府組織,在推動、落實、和監督人權的行動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。然而,要請各位同學思考,若跨國人權非政府組織事實上(de facto)行使了類似政府權力的功能時,這些組織是否也負有一定透明化、被課責的義務呢?甚至國際法院的法官,更明白地表示實質上受跨國非政府組織影響所提起的案件,國際法院不應該受理。跨國非政府組織的活動領域,是個自由不羈的市場嗎?還是它也是一種市場,而要受到管制呢? |
第14週 |
12/10 |
我國業已通過並施行「消除一切婦女歧視形式公約」(CEDAW),但是,同學認為CEDAW矯正對過去社會結構,普遍基於對女性的歧視就足夠了嗎?女性是否代表著所有性別弱勢的群體(如:同性戀、跨性人)呢?社會結構是對醫療上的女性,抑或是sexual存在著歧視呢? |
第15週 |
12/17 |
再回想本學期開學不久的一個爭論,到底權利是屬於個人還是集體的?如果我們接受認同本身也是一種重要的人權,這種權利應該是一種集體的權利。那它會不會和以個人為基礎的自由主義思維衝突呢?你要怎麼調和這一個似乎具有緊張關係的主張呢?你調和這種緊張關係的主張,可能會相當程度影響我們如何去盡最大能力,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的方向。 |
第16週 |
12/24 |
本週將邀請中山大學政治所翁燕菁教授,為我們講解國際人道法之相關議題。講題將等待講者另行通知。 |
第17週 |
12/31 |
本週將邀請房思宏博士,為我們講解氣候變遷與環境治理之相關議題。講題將等待講者另行通知。 |
第18週 |
2013/01/07 |
人權!自由!平等!多麼美好的人類解放價值阿!但請同學在上過一學期的課以後,是否就認為人權是解放人類的終極途徑呢?人權是歷史的唯一答案嗎?人權運動者在推動人權的歷程是偉大的,但他們在告訴我們人權的好處時,是否忽略了人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呢?我們應該怎麼樣面對這些負面的效果呢? |